(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德正与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正,周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325号原告:陈德正。被告:周建。原告陈德正诉被告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被告周建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包崇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步芬、肖丽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1月7日,被告周建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本人周建因生意资金需要,向陈德正朋友借人民币现金壹万元大写10000,身份证号码××。出具借条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德正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50元,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包崇鸽人民陪审员 李步芬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倪山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