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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传友与张昆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友,张昆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张传友,男,汉族,1962年出生。被告张昆朋,男,汉族,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友与被���张昆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传友负担。审 判 长  吴钦亮人民陪审员  王相红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