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传友与张昆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友,张昆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662号原告张传友,男,汉族,1962年出生。被告张昆朋,男,汉族,197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友与被���张昆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传友负担。审 判 长 吴钦亮人民陪审员 王相红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