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文祥、曹方程等与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文祥,曹方程,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344号原告:申文祥,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生,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原告:曹方程,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生,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富强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57300556-2。法定代表人:朱桂高,经理。原告申文祥、原告曹方程诉被告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慧慧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文祥、原告曹方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24日,被告与镜湖区影立方婚庆工作室(以下简称“影立方工作室”)签订《宣传片制作合同》,约定由影立方工作室为被告拍摄企业形象宣传片,拍摄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31日。后被告因人员安排不到位等因素,要求推迟原定拍摄时间及制作时间,经双方协商后约定于2014年7月20日交付宣传片。2014年7月22日,影立方工作室交付了公司宣传片光盘一张,被告接收后未提出异议,也一直没有给付合同价款。2015年4月15日,影立方工作室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告,以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项。被告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至今未支付合同价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合同价款47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被告与影立方工作室签订《宣传片制作合同》,约定由影立方工作室为被告拍摄企业形象宣传片,制作完成后交付成片光盘,被告支付宣传片拍摄制作费用47000元,拍摄日期为2014年5月28日至2014年5月31日。后经双方协商,将合同履行期限及宣传片交付时间变更为:拍摄时间为8天,宣传片交付日期2014年7月20日。2014年7月22日,影立方工作室向被告交付公司宣传片成片光盘一张。2015年4月15日,影立方工作室将被告拖欠其宣传片拍摄制作费用470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邮寄给被告,以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项。被告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宣传片拍摄制作费用47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宣传片制作合同》、《工程确认函》、宣传片成片光盘、《债权转让通知》、快递单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影立方工作室签订的《宣传片制作合同》及后期对合同履行期限和交付日期的变更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受合同条款的约束。现在影立方工作室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制作宣传片的义务并交付了宣传片成片光盘,被告在收到宣传片成片光盘后未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宣传片拍摄制作费用47000元的义务。2015年4月15日,影立方将其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该债权转让已对被告发生效力,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宣传片拍摄制作费用4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申文祥、原告曹方程宣传片拍摄制作费用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安徽康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卞慧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超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