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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907号原告王某某,女,1966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保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珍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