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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洪某甲、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郭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花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甲,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甲、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底,被告人洪某甲在花山区牡丹园X栋车棚内摆放了三台“打渔机”(每台可供八人同时赌博),聘请了两名服务员,并让其堂哥帮忙维修电路,准备经营游戏机室。后因其表哥郭某要求其还钱,洪一时偿还不了,两人遂商定将游戏室交由郭某管理,洪某甲协助经营,每天的盈利用来冲抵欠款。2015年2月初,游戏室正式营业,2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游戏室进行检查,抓获一名参赌人员,查获违法所得1000元,赌资3200元。被告人洪某甲、郭某亦于当日被现场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洪某甲水、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并能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底,被告人洪某甲在马鞍山市花山区牡丹园X栋车棚内摆放了三台“打渔机”(每台可供八人同时赌博),聘请了两名服务员,并让其堂哥帮忙维修电路,准备经营游戏机室。后因其表哥郭某要求其还钱,洪某甲一时偿还不了,两人遂商定将游戏室交由郭某管理,洪某甲协助经营,每天的盈利用来冲抵欠款。2015年2月初,游戏室正式营业,2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游戏室进行检查,抓获一名参赌人员,查获违法所得1000元,赌资3200元。被告人洪某甲、郭某亦于当日被现场抓获,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洪某乙、潘某的证言,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郭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甲、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委托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的犯罪行为背景因素、是否具有再犯危险、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无重大不良影响等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本案中,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参考马鞍山市花山区司法局、合肥市蜀山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洪某甲、郭某的调查意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违法所得1000元、赌资3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高钏翔人民陪审员  毕小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萍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