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营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