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海泉与刘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泉,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泉,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吉祥家园*号楼*单元***室,滴道区化工三厂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英,女,195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鸡西市滴道区滴道河乡创业村,鸡西矿务局正阳矿退休工人。刘海泉申请执行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滴商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海泉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英应支付申请人刘海泉借款30,59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刘英除了退休金以外暂无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对此申请人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滴法执字第1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吉涛审判员 刘子坤审判员 赵成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