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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辰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豫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辰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豫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辰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宏,该公司职员。被告:洛阳豫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叶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辰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豫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辰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洛阳豫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辰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辰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沧州渤海新区辰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金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