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XX与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解除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XX被申请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牡民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场部温馨佳苑2号楼四单元302室、402室及0111号和0112号车库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黑龙江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八五六农场场部温馨佳苑2号楼四单元302室、402室及0111号和0112号车库的查封。审判员 刘效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晏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