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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林某。被告:许某。原告林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诗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