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开华民初字第103号原告:林某。被告:许某。原告林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诗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