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吴某某,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