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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吴某某,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