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志宇与爵仕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区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宇,爵仕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区华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章志宇,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丽红、周烘县,福建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爵仕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区华雄。被告区华雄,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章志宇与被告爵仕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区华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爵仕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区华雄的财产,以人民币369919.9元为限,并提供房产作为该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爵仕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区华雄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9919.9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章志宇所有的位于2012JP03地块A4子地块二期地下室地下一层第28号车位。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