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民一初字第0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615号原告:孙某,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华体育,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东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