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饶开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饶开峰,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饶开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饶景田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廷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饶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饶开峰以被申请人饶景田于2012年11月11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南通海域海难事故中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饶景田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饶景田,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饶开峰系父子关系。2012年11月11日,饶景田随“辽营渔25251”号船外出作业,在江苏省南通市南通海域发生海难事故失踪,至今下落不明。被申请人饶景田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2015年3月5日申请人饶开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饶景田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饶景田的公告。法定公告的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饶景田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饶景田自2012年11月11日,在江苏省南通市南通海域发生海难事故失踪后,虽经多方寻找及在报纸上公告寻找至今仍未出现,属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饶开峰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饶景田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饶景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廷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