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黄某某,女,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被告侯某某,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