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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顾晓宏与谢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晓宏,谢宝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360号原告顾晓宏,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交警大队民警,住济南市。被告谢宝菊,女,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晓宏诉被告谢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晓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宝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晓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顾晓宏负担。审 判 员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