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顾晓宏与谢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晓宏,谢宝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360号原告顾晓宏,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交警大队民警,住济南市。被告谢宝菊,女,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晓宏诉被告谢宝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晓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宝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晓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顾晓宏负担。审 判 员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