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石万平、石万新等与黄玉琴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万平,石万新,石银雪,黄玉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石万平。��请人石万新。申请人石银雪。被申请人黄玉琴。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万平、石万新、石银雪申请被申请人黄玉琴民间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石万平、石万新、石银雪于2015年8月11日以已和被申请人黄玉琴取得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石万平、石万新、石银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万平、石万新、石银雪回对被申请人黄玉琴宣告失踪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石万平、石万新、石银雪负担(已交)。审 判 长 覃家裕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覃 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