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张伟波、黄洪华、张贵鸿、张海娜、张耀文、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张伟波,黄洪华,张贵鸿,张海娜,张耀文,李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负责人连俊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锐兰,该行员工。被告张伟波,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黄洪华,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张贵鸿,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张海娜,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张耀文,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李萍,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告张伟波、黄洪华、张贵鸿、张海娜、张耀文、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魏少荣代理审判员 卢海霞人民陪审员 林鹤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佳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