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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5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永民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永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532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X。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永民,男。申请执行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西民(知)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永民给付欠款7058元。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永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永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永民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宗富审 判 员  李树勇助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