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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家添与蓝凤英,宫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添,蓝凤英,宫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周家添,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蓝凤英,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宫小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家添诉被告蓝凤英、宫小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周家添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家添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