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与唐湘德、桃源县济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唐湘德,桃源县济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负责人吴小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醒明,该行员工。被告唐湘德,男,汉族,农民。被告桃源县济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济庆,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诉被告唐湘德、桃源县济庆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以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元,减半交纳26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饶朝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阳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