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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公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肖波与被告王宏伟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波,王宏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777号原告肖波,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王宏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波与被告王宏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波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审 判 长 杨 君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