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玉宝、王付业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宝,王付业,李业芹,石运来,李希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玉宝,农民。被执行人王付业,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业芹,农民。被执行人石运来,农民。被执行人李希程,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宝、李业芹、王付业、石运来、李希程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690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玉宝、李业芹、王付业、石运来、李希程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83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