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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皮又春与湖北美维铝型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80号申请执行人皮又春,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皮又春与被执行人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被执行人湖北美维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了冶劳人仲裁字(2014)第31-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大冶执字第0058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裕春审判员  彭新山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红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