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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龙与李桂元、赵桂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龙,李桂元,赵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孙龙。被执行人:李桂元。被执行人:赵桂杰。申请执行人孙龙与被执行人李桂元、赵桂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桂元、赵桂杰楼房,因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