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执字第5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02蓝杰星与陈光越、黎国洪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杰星,陈光越,黎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执字第599-2号申请执行人:蓝杰星,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陈光越,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执行人:黎国洪,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3)云罗法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光越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景田支行的账户存款在30391.14元范围内划拨至罗定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焯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建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