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田伟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撤销行政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合法行初字第00098号原告田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49号。法定代表人陈虞滨,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柯旭,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新国,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蒋梅(个体工商户,江北区桐君阁大药房蒋梅一百二十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号邦兴北都*层*****号,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5660347792。原告田伟诉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撤销行政回复一案,于2015年6月4日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院管辖。2015年7月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7月2日,本院向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文书。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伟,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柯旭、李新国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田伟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田伟负担。审 判 长 梁洪川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龚思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