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审民监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东北电力开发公司与刘夏雯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东北电力开发公司,刘夏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审民监字第000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东北电力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井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跃明,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飞,系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夏雯,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宇,系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东北电力开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夏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东北电力开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 浩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文文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