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莫祖华与覃桂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祖华,覃桂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莫祖华,男,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晓艳,荔浦县大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桂平,女,汉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祖华与被告覃桂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祖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祖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莫祖华负担。审判员 叶 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德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