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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章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金民初字第291号原告章某甲。委托代理人章高云、叶某(一般委托代理),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章某甲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陈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章高云、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章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就读于黄岩院桥中心小学。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2月双方就开始分居生活。女儿章某乙长期和原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判决: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章某乙由原告抚育至其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黄岩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章某乙。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口本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章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