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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路南区鑫兴职业装加工部与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南区鑫兴职业装加工部,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921号原告唐山市路南区鑫兴职业装加工部。经营者杨小菊。委托代理人张作芳,滦南县倴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国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祁宝余,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路南区鑫兴职业装加工部与被告秦皇岛佰工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路南区鑫兴职业装加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唐山市路南区鑫兴职业装加工部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