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志彬申请李国辉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彬,李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彬,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李国辉,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陈志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志彬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辉无法找到,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8月11日被执行人李国辉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志彬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08元,合计人民币51208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此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五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无畏审 判 员 韩跃军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