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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中存与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存,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32号申请执行人:杨中存被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杰利,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建工集团第二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1530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27414元,诉讼费1424元,执行费1845元、利息847元(暂计至2015年7月8日),后期利息顺延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