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93号原告:朱某,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刘某,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