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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陈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陈茂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24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号。负责人程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坤,该支行员工。被告陈茂生,男,1969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诉被告陈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