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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与蔡广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蔡广庆,张国香,卢成华,张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大坡分理处.负责人刘雪峰,经理。被告蔡广庆,现住榆树市。被告张国香,现住榆树市。被告卢成华,现住榆树市。被告张立军,个体户,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晓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