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保堂与于淑华、冯华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堂,于淑华,冯华亭,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476号原告郭保堂,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省凭祥市。被告于淑华,女,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冯华亭,男,汉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杨艳,女,汉族,1966年7月17号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郭保堂与被告于淑华、冯华亭、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于淑华、冯华亭、杨艳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额银行存款。担保人商丘市华越工量具有限公司自愿用其位于虞城县城关镇至信一路东段北侧房产(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为原告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公正处理纠纷,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一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于淑华、冯华亭、杨艳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额银行存款。二、查封担保人商丘市华越工量具有限公司位于虞城县城关镇至信一路东段北侧的担保房产(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建辉审判员 窦玉巧审判员 邹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