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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江与李哲锋、黄宵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江,李哲锋,黄宵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709号原告金江。被告李哲锋。被告黄宵灵。原告金江诉被告李哲锋、黄宵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照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江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4日,被告李哲锋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月息二分,并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为主张其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2年2月14日由被告李哲锋出具的借条一张及二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一份。二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哲锋与黄宵灵系夫妻关系,于2001年7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2月14日,被告李哲锋向原告金江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月利率为2%,但未约定借期,并由被告李哲锋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金江与被告李哲锋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哲锋理应及时支付借款本息,其拖欠不还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哲锋、黄宵灵归还原告金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璀灿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