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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5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凯鑫拉链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衢州市凯鑫拉链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759号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洪清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坚圣,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衢州市凯鑫拉链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黄继舜。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凯鑫拉链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6.5元,由原告晋江福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峰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东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