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洲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桂香与罗贤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香,罗贤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洲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张桂香,女,汉族,1965年8月19日生,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韩旭,系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31401101101665。被告:罗贤刚,男,汉族,1984年2月8日生,住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组织机构代码:74606545-X。负责人:程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涛,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建,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香诉被告罗贤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香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80元,由原告承担1340元,退回原告1340元。审 判 长 戚荣剑人民陪审员 何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