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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汪丽远与广州市酷麒表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酷麒表业有限公司,汪丽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2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酷麒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志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信英,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丽远,女,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盛、李亦海(实习),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酷麒表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丽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1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酷麒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履行地不明确且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通过信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收货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州市酷麒表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酷麒表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许贞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国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