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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7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孝坤与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坤,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7712号原告王孝坤,男,194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6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2820-7。法定代表人王孝坤,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坤与被告重庆市金鹿电动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孝坤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