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正军、郭占军、王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正军,郭占军,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禄文,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正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占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正军、郭占军、王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尚欠标的款331116.08元(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134元,执行费5322元,共计339572.08元(借款利随本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孙正军、郭占军、王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孙正军、郭占军、王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孙正军、郭占军、王宏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宗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