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吴日强、陈小红、钟辉洪、钟良清、吴日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2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负责人:黄南武,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伍军,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干部,住该社宿舍。被执行人:吴日强,男,汉族,高州市人。被执行人:陈小红,女,汉族,高州市人。被执行人:钟辉洪,男,汉族,高州市人。被执行人:钟良清,女,汉族,高州市人。被执行人:吴日权,男,汉族,高州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日强、陈小红、钟洪辉、钟良清、吴日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就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询了银信、国土、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元审判员 :杨名锋审判员 : 黄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