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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与韦敏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韦敏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011-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11-1号发展大厦东楼一层、八至十二层。负责人曹亮,行长。被告韦敏婵,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88号C座805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741001186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诉被告韦敏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韦敏婵名下价值人民币957034.95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韦敏婵名下价值人民币957034.9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