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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吴义坚与黎云汉、胡琼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吴义坚,农民。被执行人黎云汉,居民。被执行人胡琼珍,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义坚与被执行人黎云汉、胡琼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黎云汉、胡琼珍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执行费9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黎云汉、胡琼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24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炎审 判 员  黄桂强助理审判员  卢昱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枢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