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静静与唐中银、李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静,唐中银,李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3451号原告李静静,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唐中银,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李传飞,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静静诉被告唐中银、李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静静于2015年8月11日因双方已协商解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中银、李传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静静撤回对被告唐中银、李传飞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静撤回对被告唐中银、李传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依法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李静静负担。审判员 张文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