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与杨同辉、徐海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淮执字第00258-1号淮南市房产局:我院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诉杨同辉、徐海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同辉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杨圩社区和谐家园6栋201室(淮房地权证淮潘字第120338**号,淮房地产他证淮潘字第13024329号);被执行人徐海龙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山南新区金地滟澜山居住小区97栋303室(淮房地权证淮田字第130180**号,淮房地产他证淮田字第13024398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三年。附:(2015)淮执字第00258-1号民事裁定书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