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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久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桂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久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桂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00155号原告连云港久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一期28号楼。法定代表人朱兆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健、王正香,江苏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红。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长江路3号。负责人万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健、李兴道,该行职员。原告连云港久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桂红、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久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连云港久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久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57元,减半收取25728.5元,由原告连云港久和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应庆国代理审判员  万红英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