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良杰,邻水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钟少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满林 搜索“”